一夫多妻是全世界各社会公认的一种普遍而正常的婚姻制度。根据乔治莫多克的《人种志大全》[1] 记载,1960-1980年间,1231个社团中,有1041个社团中存在一夫多妻现象。根据《当代社会中的多妻家庭》一书作者约瑟夫·基纳特的说法,至少世界上三分之一的人口允许一夫多妻。[2]
西方人对一夫多妻所持的态度是伪善的,是具有民族中心主义观念的。关键在于这个问题经常被西方人所误解,而其他文明特别是非洲与伊斯兰文明中的女性,未必会把一夫多妻看成是女性地位低下的标志。因此,将一夫多妻等同于女性地位低下,是对其他文明不负责任的具有民族中心主义的主观臆断。对一夫多妻的反感在1878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次判决中彰显得淋漓尽致。法院拒绝同意一夫多妻为合法的宗教习惯,驳斥其为“专属于亚非人的生活特色。”在后来的判决中,法院宣布一夫多妻将“是我们文明的污点”,把它喻为人性牺牲、“回归野蛮”。更甚也更直接的是,法院宣判这个习惯“与基督教精神和基督教在西方世界营造的文明相冲突。”[3]
今天的西方,已婚男子与情妇、女友和妓女有婚外情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因此西方人认为一夫一妻[4]是用词不当。他们这种滥交究竟有多么普遍呢?这有一组数字:在美国约有23-50%的男性和13-50%的女性一生中有婚外情。15%以上的丈夫说他们曾有过一连串的婚外情,几乎70%的40岁以下已婚男子期待婚外情。[5]
事实上,西方人的一夫一妻观念是建立在双重标准之上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举例说明。同居合法化,而且被社会接受,甚至可以作为纪实电视节目出现,而承担妻儿精神与物质供给责任的一夫多妻制却被认为是社会邪恶与道德败坏!在西方,甚至有人提出“开放婚姻”,即夫妻自由拥有“婚外”伙伴。《花花公子》杂志2005年11月刊登出80岁的创刊人休·赫夫纳与三个妇女同居的事实。它与纪实节目“女孩在隔壁”合作推出,银屏上三个“正式”女友的身份实质上就是他的“妻子”,只是没有结婚证而已。
一夫一妻制不能保护女性,却被西方男性充分利用着,而一夫多妻能保护妻儿的权利,却遭人反对。男子之所以反对一夫多妻,不是因为一夫一妻更高尚,而是因为他想以沉湎于无限制的私通来满足各种欲望,用不忠实的非法同居取代一夫多妻的合法地位。男子反对一夫多妻,则是因为在一夫多妻中要承担精神与物质的义务与责任,而一夫一妻允许他享受婚外情,且不考虑必要的经济问题;婚外情可以让他玩得“如鱼得水”,不负任何责任,而一夫多妻会让他对妻儿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尽管节育和无痛流产为西方女性方便了情欲放纵,但她们仍要遭受不断的流产和节育带给她们的痛苦。一个男子重婚且让孩子跟他的姓,他就会被判有罪,入狱数年,而与妓女私通并且有私生子,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不用受惩罚!
曾几何时,即便是放纵的人,同居的机会也是很有限的。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求助于多妻的原因,尽管有些人在多妻中逃避了他们的责任也罢,但大多数人为尊重妻儿仍会肩负起他们的责任。而今天,意欲放纵、享乐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可以享乐,且是不用考虑任何责任,因此他们坚决反对多妻。
从西方对一夫多妻的伪善态度中仍可以看出,即便原配答应可以再娶,在西方看来也是非法的。而另一方面,不忠于妻子在婚外滥情,让她没有知情权,却是合法的。法律逻辑何在?法律难道是扬恶惩善的吗?这就是现代“文明”世界深奥的悖论。同性恋合法,一夫多妻非法,甚至是犯罪!性别都可以不计较,为何要那么计较数目呢?
另外还有一个社会问题,不允许多妻致使许多女性被束之高阁,男性同性恋合法化更是让许多女性无人问津。在这个双重标准看来,再娶是野蛮的、违法的;如果再娶的是“男妓”,就不是犯罪了。我们被告知,同性恋是符合现代男性生理需要的、可接受的生活方式!
主的神圣启示让人与内在本质互相融合,而西方出现那些观点正是拒绝神圣启示的后果。
多妻制度并不只存于伊斯兰之中,它同样存在于犹太教和基督教中,这在两教的历史上是人共所知的。只是后来由于宗教人士的反对而禁止了它。因此,回顾各宗教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多妻即便不是各宗教所鼓励的嘉美行为,但它至少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民事行为。
犹太教中的多妻制度
早在摩西时代之前,以色列人中就存在多妻制度。摩西延续了这一制度,没有限制犹太人娶妻的数目。《犹太百科全书》中说:“没有证据证明犹太原始社会中曾有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但一夫多妻似乎是既定的成熟制度,从古延续至近代晚些时候。”[1]
另一个公共习惯就是纳妾。[2] 后来,耶路撒冷《塔木德》(犹太法典)限制男子娶妻数目。一些拉比建议男子娶妻不应超过4个。可见,犹太教中禁止一夫多妻是拉比的规定,不是耶和华的诫命。
公元11世纪,哥舒姆·本·犹大因禁止一夫多妻而出名。这一禁令在东欧的德系犹太人中行使了1000多年,直到1987年才被取消。地中海西班牙裔犹太人仍在延续着一夫多妻的制度。[3]
因此,根据威尔·杜兰特的说法,“一夫多妻是伊斯兰国家内富裕犹太人的习惯,但基督教国家的犹太人很少有这种习惯。”[4] 根据以色列海法大学社会与文化人类学教授约瑟夫·基纳特的说法,“这在以色列18万贝都因人中非常普遍而且还在增加。”居住在也门的西班牙裔犹太人中,一夫多妻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拉比允许犹太人最多娶4个妻子。[5] 在近代以色列中,妻子不孕或精神失常的情况下,拉比允许丈夫在不休妻的情况下再娶一个妻子。[6]
基督教中的多妻制度
对于多妻这一婚姻制度,耶稣是一个例外,因为他从未结婚。尤金·希尔曼神父说:“在《新约》中没有任何一处命令提到婚姻应该是一夫一妻,当然也没有任何戒律禁止一夫多妻。”[7] 罗马教会禁止多妻是为了迎合希腊-罗马文化:一个丈夫只能有一个合法妻子,但可以容忍纳妾和卖淫。[8]
公元4世纪罗马皇帝瓦伦丁尼安一世允许基督徒娶两妻。公元8世纪,手握教会和国家大权的查理曼大帝,自己就拥有6个妻子(一说9个)。[9]根据《当代社会中的多妻家庭》一书作者约瑟夫·基纳特的说法,天主教会不喜欢这一习惯,但有时同意政治领袖重婚。[10]
圣奥古斯丁似乎认为多妻在本质上并不是淫荡或罪恶,他声明多妻不是犯罪,因为它曾是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11] 他在《婚姻的美好》(15章17段)中提到,一夫多妻:“在老祖宗那里是合法的,我不急于宣布它现在是否合法。现在,繁衍子孙并非非常必要,而在以前则非常重要,因此,为了增加子嗣,允许多娶,而现在则不然——即多妻已经不合法了。”
他拒绝评判祖先,但他并没有从中演绎出一夫多妻的可行性。他在另一处写道:“我们这个时代,应与罗马的习惯保持一致,只要妻子在世,就不允许再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