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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宽容对待其它宗教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人们对此问题的讨论也由来已久了。许多人以为,伊斯兰要求穆斯林与世界对抗,直到每个人都成为穆斯林。持这种看法的人,第一,对伊斯兰教义一无所知,不知道伊斯兰的观点和态度;第二,对存在于伊斯兰世界的客观事实一无所知,因为从古至今一直都有许多非穆斯林自由地生活在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国家中的非穆斯林居民可以分为三类,要理解这三种分类,需要深刻理解伊斯兰社会中穆斯林与其他信仰者的关系。





非穆斯林的分类





(一)永久居民





穆斯林法学家用“结约民”这个名称来称呼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居民。这一称呼并不含贬义,相反,这还是一个很优美的称呼,意指生活在伊斯兰国度的非穆斯林永久性享有被保护的权利,他们在先知穆罕默德的保护之下,在全体穆斯林的保护之下,全体穆斯林有责任保障他们的安全,并必须履行与他们缔结的盟约。[1]





只要非穆斯林缴纳人丁税,遵守伊斯兰法里的特殊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证。此条约不受时间限制,一旦签署便终身有效。[2]





“结约民”的真正含义在哈里发的信函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当时艾布·伯克尔致信纳吉兰的居民(非穆斯林):“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这是安拉的仆人艾布·伯克尔[3] ——安拉的先知和使者穆罕默德的继承者——的亲笔信函。他确保他们成为安拉的邻居,得到安拉的使者穆罕默德许约的保护,他们的自身、家园宅田、宗教信仰、钱财什物、雇员仆人、居家者、出门在外者、主教、牧师、修士及他们拥有的一切均受保护。他们的任何财产不被剥夺,完全自主拥有。”[4]





伊斯兰古典学者伊玛目奥扎尔[5]致信阿巴斯王朝哈里发萨利哈·本·阿里:“他们不是奴隶,他们自由之后就不要再改变他们的身份,他们是自由的结约民。”[6]





对于这个事实,兰道写道:“与强迫他人信仰基督教的基督教帝国不同,阿拉伯人承认其它宗教,认可它们的存在。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祆教徒,都是伊斯兰国家中的结约民。换句话说,他们都享有穆斯林的保护。[7]





(二)临时居民





指暂时居住在穆斯林国家从事商贸、教育、外交等工作的外国人,他们分为两种情况:





1、他们的国家与伊斯兰国家建有外交关系,或两国相互遵守和平协定与国际条约而保持和平相处,这些人称之为“具有合约者”。





2、他们的国家没有与伊斯兰国家建交,也未签订和平条约或两国处于战争状态,这些人称之为“寻求保护者”。





他们都在伊斯兰国家享有普遍权利,而且每个特殊群体也有相应特权。我们暂且探讨他们享有的普遍权利。





非穆斯林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个新名词,二战后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才为人们所熟知[8]。人权一词尽管在国际法中出现的较晚,但人权思想并不是近代才有的。如果我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和1400年前的伊斯兰的结约民法相比较,就会发现伊斯兰早在一千四百多年前,就已经有了非常成熟和完美道德观念及标准[9]这种道德标准并不是人类智识发展的结果,那是来自安拉的指示。安拉洞悉人类的需要,因而提供了完美而切实可行的标准:一切事物皆服务于人类,避免伤害人类。我们有客观的研究结论:“世界上没有哪个宗教或道德标准,比伊斯兰更慷慨切实地注重了人的权利,并详实制定和阐明了实践这些权利的法则。”[10]





伊斯兰不只是赋予穆斯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也赋予非穆斯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与穆斯林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应尽同等义务。这是沙利亚法的普遍原则[11]。伊斯兰是唯一重视这方面权益的宗教,比较基督教后就可一目了然。多伦多大学约瑟夫·希斯教授说:“不言而喻,搜索圣经你会发现,里面没有权利一词。1500年来的基督教思想,也没有权利可谈。这是因为人权观念确实不存在于其中的。”[12]





而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享有着众多的权利,比如信仰自由、工作自由、住房自由、活动自由及教育自由等等。





安拉赋予人作为人的尊严,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并使人的地位远远高于了其他被造物。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我确已优待阿丹的后裔,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地超过我所创造的许多被造物。”(《古兰经》17:70)





表示优待和提高人祖阿丹地位的最明显的标志是,安拉曾命令他的高贵的天使们谦卑地向阿丹叩头:





“当时我对众天神说:‘你们当向阿丹叩头。’他们就叩头,但易卜劣厮除外。”(《古兰经》20:116)





安拉赐于人类的恩惠,有明显的,也有隐藏的。为尊重和优待人类,安拉为人类制服了天地:





“真主创造天地,并从云中降下雨水,而借雨水生产各种果实,作为你们的给养;他为你们制服船舶,以便它们奉他的命令而航行海中;他为你们制服河流;他为你们制服日月,使其经常运行,他为你们制服昼夜。你们对主的要求,他对你们都有所赏赐。如果你们计算真主的恩惠,你们不能加以统计。人确是很不义的,确是忘恩负义的。”《古兰经》14:32—34)





基于安拉赋予人类的这一崇高地位,维护人的尊严,不管是穆斯林的还是非穆斯林的,就自然成为了伊斯兰法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和立法原则之一。伊斯兰强调,人类的祖先是一个,在人给尊严和权利义务方面,人类平等,任何人不优越于他人。安拉说:





“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而不相互仇恨)。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古兰经》49:13)





安拉的使者在辞朝演说中庄严宣布:“人们啊,你们听着,你们的养主是一个,祖先是一个。须知,阿拉伯人不比非阿拉伯人优越,非阿拉伯人也不比阿拉伯人优越,红种人不比黑种人优越,黑种人也不比红种人优越,除非凭借对安拉的敬畏。主啊,我传达了吗?”[1]





伊斯兰对于非穆斯林尊严的维护还表现在,它要求穆斯林照顾他们的感受,即便是争论,也要以最优美的方式与他们争论,正如《古兰经》所言:





 “除依最优的方式外,你们不要与信奉天经的人辩论,除非他们中不义的人。你们应当说:‘我们确信降示我们的经典,和降示你们的经典;我们所崇拜和你们所崇拜的是同一个神明,我们是归顺他的。”(《古兰经》29:36)





伊斯兰规定,非穆斯林有权保障自己的信仰不被嘲笑。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宗教能像伊斯兰那样,公平地对待其他信仰人群。就拿《古兰经》一段经文来说吧:





“你说:谁从天上和地下供给你们?你说:真主。我们或你们,是在正道上的、或是在显著的迷误中的。”(《古兰经》34:24)





此经文用了反问句,而反问句的答案很明显。经文把确信和怀疑放在一起,把穆斯林的正信和不信者的迷误放在一起,用反问的方式提出来,让读者自己做出回答,以此强调真理。安拉并没有在这节经文中说谁是正确的谁是错误的,辩证的方式能让读者判断谁是正确的。语言学家和经注学家载迈赫舍里耶详细阐述了这一点,他说:“无论读者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会认为此经文的提问者很公平。提出证据之后,经文给读者一个必然结论:正道还是迷误,一目了然。看似复杂的问题,实际上是对真理更加强劲有力的证据,让对方消除敌意,不再激烈争辩。”[2] 这种方式如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安拉知道谁是诚实的,非你即我。”





《古兰经》明文禁止穆斯林辱骂非穆斯林崇拜的偶像和神灵,因为那样会伤害他们的感情,而当他们用同样的方式反击穆斯林,辱骂真主时,其结果也必伤害穆斯林的感情。这一禁令在其他宗教中是很难发现的。我们可以从《古兰经》中发现原因:





“你们不要辱骂他们舍真主而祈祷的(偶像),以免他们因过分和无知而辱骂真主。我这样以一个民族的行为迷惑他们,然后,他们只归于他们的主,而他要把他们生前的行为告诉他们。”(《古兰经》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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