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娶了一个信仰基督教的女人为妻,她和我生了两个孩子;有一次在斋月中,我正在吃开斋饭,她在吃饭期间开始喝酒,我无法阻止她喝酒,如果我试图阻止她喝酒,也许她会要求与我离婚、一刀两断;她会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然后我就很难让这两个孩子信仰伊斯兰教;她和她的家人在斋月中都喝酒,与她和她的家人同席而坐是非法的、被禁止的吗?须知我是滴酒不沾的。 尽管与信仰犹太教或者基督教的女人结婚是允许的,但是这种婚姻危机四伏、危险重重,其中最危险的就是对孩子们和后代所带来的信仰危害;也许她会不遗余力地破坏孩子们信仰伊斯兰教,尤其是如果她居住在非穆斯林国家的时候;你怎么能够说服孩子们喝酒是非法的、被禁止的行为呢?他们亲眼看见自己的母亲在喝酒! 许多学者主张穆斯林如果娶了有经人的女子为妻,他就有权力禁止她喝酒和吃猪肉;这是沙菲尔学派和罕百里学派的大众学者们坚持的主张,也是哈奈非学派的一部分学者所坚持的主张。 在哈奈非学派的著作《清澈的大海》( 3 / 111 )中援引一部分哈奈非学者的主张说:“穆斯林如果娶了有经人的女子为妻,他就有权力禁止她喝酒;犹如穆斯林妇女如果吃了大蒜和洋葱,而她的丈夫不喜欢这种味道,那么丈夫有权力禁止她吃大蒜和洋葱;这是昭然若揭的真理。” 在沙菲尔学派的著作《需求者的满足》( 4 / 314 )中说:“嫁给穆斯林的有经人的女子,在生活费用、夜宿权的分配和离婚的事情当中与穆斯林女子一模一样,在来月经之后、产血以及在发生坏大净的事项的时候必须要洗大净、不能在人前吃猪肉,她和穆斯林女子必须要清洗身体上的污秽。” 在罕百里学派的著作《公正》( 8 / 352 )中说:“嫁给穆斯林的有经人的女子,不能喝醉人的东西而酩酊大醉;按照我们学派正确的主张,只要她喝的东西不会醉人,丈夫没有权力阻止她喝那些东西;伊玛目艾哈迈德明文规定:绝对禁止她喝醉人的东西;在《鼓励》中说:吃猪肉也是被禁止的。” 马力克学派主张丈夫没有权力阻止她喝酒和吃猪肉,敬请参阅《皇冠和王冠》( 5 / 134 )。 如果你没有能力阻止她,正如你所说的那样,也许她会要求与你离婚,而且带走你的孩子,那么你应该向你的妻子阐明:夫妻间如果和睦相处、相敬如宾,她就不能在你的面前公开喝酒;如果她拒绝、不听你的劝告,在她们喝酒的时候,你必须要离开她们的坐席,因为喝酒是大罪,离开喝酒的坐席就是反对这个罪恶的行为,正如真主说:“他确已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说:「当你们见真主的迹象被人否认而加以嘲笑的时候,你们不要与他们同座,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真主必定把伪信者和不信者全体集合在火狱里。”(4:140) 这是一个原则,谁如果不能亲手反对罪恶,那么他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必须要离开这个罪恶之地,否则就是同流合污、与那些人同罪。 你必须要具备忍耐的美德,竭尽全力地召唤你的妻子信仰伊斯兰教,通过你的美德和言行举止感化她,让她喜爱伊斯兰教;我们嘱咐你应该向真主祈祷,因为祈祷是最好的武器,但愿真主因为你的努力而引导她和她的家人遵循正道! 真主至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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