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伊斯兰传统时,西方人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他们误以为宗教对穆斯林来说就像是其他宗教对其信仰者一样,因为在他们的世界里,自从工业革命后,政治和宗教已然分开。这不是伊斯兰的世界观。过去没有过,现代人尝试起来也难免病态。
伊斯兰:完美的生活方式
伊斯兰是一整套完美的生活方式,从个人卫生,贸易准则到社会结构和政治活动,伊斯兰的相关指导无所不包。伊斯兰决不会把社会、政治和现实生活完全区分开来,因为它为人类的每个行为都提供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信仰的第一行为就是努力实现安拉的意志,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穆斯林认为,他们和周围的其它被造物一样,都必须完全服从安拉的意志。他们相信,安拉的意志超越一切,并管辖一切,这一概念必须在大地上确立,因为这是创造公平社会的最有力前提。因此,穆斯林与安拉的盟约便是成为全世界的道德模范:
“你们是为世人而被产生的最优秀的民族,你们劝善戒恶,确信真主。”(《古兰经》3:110)
成为穆斯林就意味着不只归属于这一信仰团体,还意味着他要按照伊斯兰法的规定来生活,坚信伊斯兰法是安拉绝对主权的体现。
安拉的独一君权
在伊斯兰中,安拉的权柄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他是宇宙万物的唯一主宰。他是万物的创造者,也是万物生活每个领域的是立法者。他是物质世界的掌控者,也是人们事务的监管者。因此,安拉是至高无上的赐法者[1],绝对的法官,辨别正误的立法者。正像物质世界以自然规律绝对服从造物主一样,人类也必须服从确立正误的独一主宰的道德标准和宗教教义。换句话说,唯有安拉有资格制定法律,规范崇拜仪式,判定道德标准,设立人类日常交际和言谈举止的行为准则。这是因为:
“一切造化和命令都属于他。”(《古兰经》7:54)
制度上的政教分离.
如上所提,在伊斯兰看来,安拉是人类事务的唯一主宰,因此,宗教和政治不分离。在基督教世界,两者的区别据说是源于《新约》的记载,耶稣让门徒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因此,贯穿基督教历史,总是有凯撒和上帝两个权威,而且每个都有立法权限,组织阶层。在伊斯兰世界西化之前,政教分离的问题从未出现过,深植于基督教世界的政教分离观念,没有在伊斯兰世界孕育和成长的土壤。
伊斯兰的国家观念
伊斯兰国家观念和政治目的是贯彻伊斯兰法,完美的伊斯兰国家是沙利亚支配的集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伊斯兰国家是在宗教领袖指导下的神权政治,也不是归属于绝对权力的独裁政府。伊斯兰国家的功能是提供安全和秩序,确保穆斯林(和其它宗教信仰者)完成自己的宗教和世俗义务。哈里发是信仰和集体的守护者,学者对他的工作不是监督,而是给予宗教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伊斯兰国家的管理系统的建立有着灵活的标准,但宗教必须完全贯彻在国家和社会中。
为了有结果地讨论民主话题,必须首先理解这一概念的起源和意义。简短起见,可以说根据现代人最基本的理解,伊斯兰思想与民主在大多数方面是一致的。比如,穆斯林有权任命、选举和罢免官员。但伊斯兰不赋予政府免除或改变宗教立法的权力,不给予其创立新奇立法的权力。伊斯兰认为,立法权只属于安拉,宗教在确定任何新法律的合法性中占据着决定性地位。忽视安拉的权利就是多神崇拜的大罪,因为相信独一安拉的基础就是相信唯有安拉有立法权。这意味着官员或群众无权颠倒安拉制定的合法与非法,否则,就会把人的权威等同于安拉的权利,导致多神崇拜。谁也无权篡改安拉的法律,安拉的法律是至高无上并取代所有人为法律的。
把伊斯兰和民主区别对待划定界限的穆斯林,正在讨论着伊斯兰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大多数穆斯林希望有更大可能的政治参与、法治、政府监督、自由和人权,他们认为有许多不同途径可以达到这些目的;有些人认为伊斯兰有自己的完整机制,完全不需要所谓的民主制度;也有人认为伊斯兰完全适应和支持民主制度,在参与改革进程中,伊斯兰的民主可以用伊斯兰特有的协商、公议、公益和演绎等原则加以融合。这些机制可以支持政府在执法,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相互制衡。但独裁者倾向于忽视,阻碍和压制民主制度。
一般而言,伊斯兰是一个宗教,不只支配个人的宗教生活,还颁布并调节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一如伊斯兰的敬拜观念不只是限制于特定仪式,还包含服从和善行在内的所有行为,从个人功修的小范围延伸到大地的各个角落。对于穆斯林而言,宗教和政府观念是不能分的。时刻保持原则,无论穆斯林社会选择哪种政府形式,所有内容必须与宗教原则相一致。决不能让政府拒绝排斥和篡改宗教的任何训命,这是“一神论”的本质,所有归于安拉的权力都只归还于他,别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