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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许多人认为妇女的解放始于西方,并认为妇女解放运动开始于二十世纪。实际上,妇女解放运动并非由妇女发起,也没有始于西方,而是在公元七世纪,安拉降示启示于先知穆罕默德,通过安拉的启示开始了妇女的解放。今日穆斯林妇女拥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恰恰源于《古兰经》和圣训。





一、人权





早在十四世纪以前,伊斯兰规定男女在赞美安拉、崇拜安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完善信仰、提升道德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同时,伊斯兰规定男女在人格上也是平等的。《古兰经·妇女章》第一节这样说:





“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你们当敬畏安拉——你们常假借他的名义,而要求相互的权利的主——当尊重血亲。安拉确是监视你们的。”(《古兰经》4:1)





既然男女人同源,那么男女在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妇女从本质上讲不是邪恶的(而某些宗教认为女性是邪恶的),当然男性也不是邪恶的。同样,两性之间也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如果谁认为男女之间存在高低优劣之分,那么,他应当明白,这种认识与伊斯兰所主张的平等理念是相背而行的。





二、民权





伊斯兰在确认每一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肯定妇女拥有选择权与言论自由权。首先,不能强迫一位非穆斯林妇女为了婚姻而改信(伊斯兰),或父母强迫子女信教。对此问题《古兰经》已经声明: 





“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古兰经》2:256)





伊斯兰鼓励妇女发表意见和见解。有许多圣训可以说明,在先知时代,妇女们曾直接向先知提出问题,并就有关宗教、经济、社会的问题提出她们的意见和建议。





穆斯林妇女完全拥有接受或拒绝婚姻提议的权力;婚后仍然保留自己的姓氏;在诉讼中她们的证词是有效的,而且,她们提供的有关只有妇女熟悉的方面的证词,更具法律效力,甚至有决定性的效力。





三、社会权





安拉的使者说:“追求知识是每个穆斯林(男女)应尽的主命。”(《铁米济圣训集》)





这知识既包括《古兰经》和圣训的知识(宗教知识),也包括其它学科的知识。男性和女性都有学习和理解的能力。在生活中,既然每个人都有提高自己的道德休养、脱离不良品性的义务,那么穆斯林妇女必须得到适当的教育,以依据自己的天赋和兴趣,履行她的这项责任,





妇女的第一义务,也是最最要紧的责任就是相夫教子,如果她们有能力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那么,在不影响教育子女、不影响家庭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外出工作。





男女在人格尊严上是平等的,但不可否认他们在生理上是有天然差异的。伊斯兰承认男女生理有别,因而主张男女分工也因有别。有些工作适合女性去做,而有些工作则适合男性的生理特点。按照各自的生理特点发挥各自所长绝不是对性别歧视。对于男女双方所做的有意义的工作,安拉都给予平等的报偿,尽管他们的工作性质有差异也罢。





关于母亲,安拉的使者是这样说的:





“天堂在母亲的脚下。”(《奈萨义圣训集》)





这就意味着一个成功的社会需要母亲的培养,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巨大影响的还是来自于母亲的爱、母亲的培养。因此,要想成为一名铸造英雄的母亲,将为人母者一定要接受教育,一定要意识到自己的责任。





四、政治权





1400年前伊斯兰给予穆斯林妇女的还有一项权力就是话语权,她可以对某一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很自然地伊斯兰也没有阻碍穆斯林妇女出任合适的政府职务。阿布都拉赫曼·本·奥夫在推荐奥斯曼担任哈里发之前,曾就此问题咨询过许多妇女。





五、经济权





伊斯兰明确指出安拉造化的男女生理有别,他们各自有适合于各自的角色、作用和技能。因此,在社会上、在家庭中的工作分工也是不尽相同的,男女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总而言之,伊斯兰赋予妇女抚育培养子女的权力和义务,而男子则扮演保护者的角色。因此,妇女有权利得到经济支持,也就说妇女有独立的经济权利。





《古兰经》指出: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安拉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古兰经》4:34)





扮演保护者角色和经济支持者角色的男人,不仅要从经济方面支持妇女,而且要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友好的对待妇女。





穆斯林妇女有权赚钱、有权拥有财产、有权与人缔结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经营商业,任何人都不可利用和瓜分她们的财产,包括她们的丈夫。《古兰经》说:





“安拉使你们互相超越,你们当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安拉把他的恩惠赏赐你们。安拉确是全知万物的。”(《古兰经》4:32)





穆斯林妇女还享有财产继承权。《古兰经》指出: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 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古兰经》4:7)





“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古兰经》30:21)





从上面的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不只是生理与情感的需要,它还是安拉的一种迹象。婚姻是男女双方遵循安拉的常道,以尊重相互的权利与义务为基础而建立的一种牢固的关系。安拉造化的男人和女人,在属性上是具有互补性的。因此,在《古兰经》中,安拉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而创立了一套完整的婚姻制度。《古兰经》指出:





“……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古兰经》2:187)





衣服的作用在于遮羞、御寒、装饰、保护。同样的道理,夫妻之间相互的作用也应如此:相互保护,彼此尊重,保护对方的隐私,遮盖对方生理上的缺陷,建立相亲相爱的和谐的夫妻关系。穆斯林妇女拥有各种权利。她们的第一个权利就是享受彩礼(聘金)——来自丈夫的赠品,这是婚约的组成部分,是合法婚姻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妻子拥有的第二项权利是得到足够的生活费用,即使她自己拥有很多财产也罢。她的丈夫有义务为她提供吃、喝、住、穿等的费用。当然丈夫依自己能力供养妻子,妻子没有权力责难丈夫,对丈夫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安拉所赏赐他的去供给。安拉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在窘迫之后,安拉将给宽裕。”(《古兰经》65:7)





安拉告诉我们,男人负有保护女人之责,是一家之主,他的责任是顺从安拉,引导家人在任何时候都顺从安拉的法令。





妻子的权利不局限于物质需求,她还有权得到公平友好的对待。对此安拉的使者说:





“信仰最完美的信士是行为最优秀的人,你们中最优秀的人便是最能善待妻子的人。”





安拉告诉我们:





“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古兰经》30:21)





夫妻是人生旅途上伴侣,他们需要过和谐的性生活,婚姻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这些需求,如果一方不能满足另一方的需求,那么夫妻生活的质量、夫妻生活的和谐必然会受到影响。





妻子的义务





妻子合理地享受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履行自己对丈夫应尽的义务。安拉在《古兰经》指出:





“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安拉的保祐而保守隐微的……”(《古兰经》4:34)





妻子应该保守丈夫的秘密,保护夫妻性生活中的秘密,尤其是那些有损丈夫尊严的隐私。丈夫同样应该如此,因为妻子也有自己的隐私权,她也希望丈夫保护她的尊严。





妻子要保护丈夫的财产。她要做好丈夫财产的管家,必须对家庭与财产负责,要尽最大的努力使丈夫的财产免遭偷窃或破坏,她要明智地替丈夫理财,以防损失或浪费。她不准让丈夫不喜欢的人进入家里,也不能不经丈夫同意任意使用丈夫的财产。





妻子应该辅佐丈夫建设家庭。必须服从丈夫合理的要求,当然,如果丈夫要妻子做违背教义教律的事,那么,她就不能服从丈夫的命令而置安拉的法律于不顾。丈夫不能凌驾于妻子之上,他必须考虑妻子的合理需要,保障她的幸福。





结论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