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导言


伊斯兰本身就是赋予全人类——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仁慈。《古兰经》称伊斯兰的使者穆罕默德为“怜悯”,因为他的使命被确定为:





“我派遣你,只为怜悯全世界的人。”





(《古兰经》21:107)





当一个人虚心地观察伊斯兰法时,不难发现,这段经文中提到的“怜悯”随处可见。其一就体现在伊斯兰对其他宗教信仰者的态度上,不管他们是不是伊斯兰国家的子民,伊斯兰都会宽容地对待他们。这一宽容态度并不是穆斯林所自诩的,许多非穆斯林历史学家对此也有客观的评价。总主教(Patriarch Ghaytho)写道:“阿拉伯人,上帝曾让他们统治了全世界,他们对待我们的方式如你所知,他们不是基督徒的敌人,相反,他们称赞我们的宗教,对我们的牧师和圣徒尊重有加,并帮助教会和修道院。”[1]





威尔·杜兰特写道:“在伍麦叶王朝,结约民﹑基督教徒﹑祆教徒﹑犹太教徒和萨比教教徒都享受到了宽容,其程度甚至连我们今天的基督教国家都无法企及。那时,他们能够自由地实践宗教仪式,他们的教会和庙宇得到保护,他们的集聚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有他们自己的学者和法官管理。”[2]





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这种和谐,不仅仅是穆斯林统治者的政策,更多的是受到伊斯兰教义的指导。伊斯兰教义认定,任何信仰者都有实践其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否接受伊斯兰作为自己的信仰,是他自己的事,自行决定。因为安拉在《古兰经》中说过:





“宗教无强迫。”





(《古兰经》2:256)





    伊斯兰不仅给予他们信仰和实践信仰的自由,还规定他们和穆斯林一样享受公平待遇。伊斯兰严禁虐待非穆斯林,穆圣说:“要注意!谁残害非穆斯林,剥夺他们权利,让他们承担过重,违背他们自由意志,我就会在复生日替他申诉。”(《艾布·达吴德圣训集》)





伊斯兰对待非穆斯林的这种态度与地球上大多数民族对待“异己”的态度有着天壤之别,我们看到,时至今日,还有许多民族不遗余力地镇压和清除异教、外族和移民!早年的穆斯林在多神教徒掌控的麦加遭到迫害,犹太教徒曾遭到基督教的欧洲的驱逐和迫害,更不用说多少人因种族仇恨被杀害,多少人因阶级斗争被镇压!唯有伊斯兰从一开始就号召公平对待所有人和所有信仰者,因为伊斯兰的怜悯是给予全世界的。





伊斯兰宽容对待其它宗教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人们对此问题的讨论也由来已久了。许多人以为,伊斯兰要求穆斯林与世界对抗,直到每个人都成为穆斯林。持这种看法的人,第一,对伊斯兰教义一无所知,不知道伊斯兰的观点和态度;第二,对存在于伊斯兰世界的客观事实一无所知,因为从古至今一直都有许多非穆斯林自由地生活在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国家中的非穆斯林居民可以分为三类,要理解这三种分类,需要深刻理解伊斯兰社会中穆斯林与其他信仰者的关系。





非穆斯林的分类


(一)永久居民


穆斯林法学家用“结约民”这个名称来称呼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居民。这一称呼并不含贬义,相反,这还是一个很优美的称呼,意指生活在伊斯兰国度的非穆斯林永久性享有被保护的权利,他们在先知穆罕默德的保护之下,在全体穆斯林的保护之下,全体穆斯林有责任保障他们的安全,并必须履行与他们缔结的盟约。





只要非穆斯林缴纳人丁税,遵守伊斯兰法里的特殊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证。此条约不受时间限制,一旦签署便终身有效。





“结约民”的真正含义在哈里发的信函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当时艾布·伯克尔致信纳吉兰的居民(非穆斯林):“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这是安拉的仆人艾布·伯克尔——安拉的先知和使者穆罕默德的继承者——的亲笔信函。他确保他们成为安拉的邻居,得到安拉的使者穆罕默德许约的保护,他们的自身、家园宅田、宗教信仰、钱财什物、雇员仆人、居家者、出门在外者、主教、牧师、修士及他们拥有的一切均受保护。他们的任何财产不被剥夺,完全自主拥有。”





伊斯兰古典学者伊玛目奥扎尔[5]致信阿巴斯王朝哈里发萨利哈·本·阿里:“他们不是奴隶,他们自由之后就不要再改变他们的身份,他们是自由的结约民。”





对于这个事实,兰道写道:“与强迫他人信仰基督教的基督教帝国不同,阿拉伯人承认其它宗教,认可它们的存在。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祆教徒,都是伊斯兰国家中的结约民。换句话说,他们都享有穆斯林的保护。





(二)临时居民


指暂时居住在穆斯林国家从事商贸、教育、外交等工作的外国人,他们分为两种情况:





1、他们的国家与伊斯兰国家建有外交关系,或两国相互遵守和平协定与国际条约而保持和平相处,这些人称之为“具有合约者”。





2、他们的国家没有与伊斯兰国家建交,也未签订和平条约或两国处于战争状态,这些人称之为“寻求保护者”。





他们都在伊斯兰国家享有普遍权利,而且每个特殊群体也有相应特权。我们暂且探讨他们享有的普遍权利。





非穆斯林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个新名词,二战后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才为人们所熟知。人权一词尽管在国际法中出现的较晚,但人权思想并不是近代才有的。如果我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和1400年前的伊斯兰的结约民法相比较,就会发现伊斯兰早在一千四百多年前,就已经有了非常成熟和完美道德观念及标准。这种道德标准并不是人类智识发展的结果,那是来自安拉的指示。安拉洞悉人类的需要,因而提供了完美而切实可行的标准:一切事物皆服务于人类,避免伤害人类。我们有客观的研究结论:“世界上没有哪个宗教或道德标准,比伊斯兰更慷慨切实地注重了人的权利,并详实制定和阐明了实践这些权利的法则。”





伊斯兰不只是赋予穆斯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也赋予非穆斯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与穆斯林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应尽同等义务。这是沙利亚法的普遍原则。伊斯兰是唯一重视这方面权益的宗教,比较基督教后就可一目了然。多伦多大学约瑟夫·希斯教授说:“不言而喻,搜索圣经你会发现,里面没有权利一词。1500年来的基督教思想,也没有权利可谈。这是因为人权观念确实不存在于其中的。”





而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享有着众多的权利,比如信仰自由、工作自由、住房自由、活动自由及教育自由等等。





安拉赋予人作为人的尊严,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并使人的地位远远高于了其他被造物。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我确已优待阿丹的后裔,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地超过我所创造的许多被造物。”





(《古兰经》17:70)





表示优待和提高人祖阿丹地位的最明显的标志是,安拉曾命令他的高贵的天使们谦卑地向阿丹叩头:





“当时我对众天神说:‘你们当向阿丹叩头。’他们就叩头,但易卜劣厮除外。”





(《古兰经》20:116)





安拉赐于人类的恩惠,有明显的,也有隐藏的。为尊重和优待人类,安拉为人类制服了天地:





“真主创造天地,并从云中降下雨水,而借雨水生产各种果实,作为你们的给养;他为你们制服船舶,以便它们奉他的命令而航行海中;他为你们制服河流;他为你们制服日月,使其经常运行,他为你们制服昼夜。你们对主的要求,他对你们都有所赏赐。如果你们计算真主的恩惠,你们不能加以统计。人确是很不义的,确是忘恩负义的。”





《古兰经》14:32—34)





基于安拉赋予人类的这一崇高地位,维护人的尊严,不管是穆斯林的还是非穆斯林的,就自然成为了伊斯兰法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和立法原则之一。伊斯兰强调,人类的祖先是一个,在人给尊严和权利义务方面,人类平等,任何人不优越于他人。安拉说:





“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而不相互仇恨)。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





(《古兰经》49:13)





安拉的使者在辞朝演说中庄严宣布:“人们啊,你们听着,你们的养主是一个,祖先是一个。须知,阿拉伯人不比非阿拉伯人优越,非阿拉伯人也不比阿拉伯人优越,红种人不比黑种人优越,黑种人也不比红种人优越,除非凭借对安拉的敬畏。主啊,我传达了吗?”





伊斯兰对于非穆斯林尊严的维护还表现在,它要求穆斯林照顾他们的感受,即便是争论,也要以最优美的方式与他们争论,正如《古兰经》所言:








 “除依最优的方式外,你们不要与信奉天经的人辩论,除非他们中不义的人。你们应当说:‘我们确信降示我们的经典,和降示你们的经典;我们所崇拜和你们所崇拜的是同一个神明,我们是归顺他的。”





(《古兰经》29:36)





伊斯兰规定,非穆斯林有权保障自己的信仰不被嘲笑。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宗教能像伊斯兰那样,公平地对待其他信仰人群。就拿《古兰经》一段经文来说吧:








“你说:谁从天上和地下供给你们?你说:真主。我们或你们,是在正道上的、或是在显著的迷误中的。”





(《古兰经》34:24)





此经文用了反问句,而反问句的答案很明显。经文把确信和怀疑放在一起,把穆斯林的正信和不信者的迷误放在一起,用反问的方式提出来,让读者自己做出回答,以此强调真理。安拉并没有在这节经文中说谁是正确的谁是错误的,辩证的方式能让读者判断谁是正确的。语言学家和经注学家载迈赫舍里耶详细阐述了这一点,他说:“无论读者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会认为此经文的提问者很公平。提出证据之后,经文给读者一个必然结论:正道还是迷误,一目了然。看似复杂的问题,实际上是对真理更加强劲有力的证据,让对方消除敌意,不再激烈争辩。” 这种方式如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安拉知道谁是诚实的,非你即我。”





《古兰经》明文禁止穆斯林辱骂非穆斯林崇拜的偶像和神灵,因为那样会伤害他们的感情,而当他们用同样的方式反击穆斯林,辱骂真主时,其结果也必伤害穆斯林的感情。这一禁令在其他宗教中是很难发现的。我们可以从《古兰经》中发现原因:








“你们不要辱骂他们舍真主而祈祷的(偶像),以免他们因过分和无知而辱骂真主。我这样以一个民族的行为迷惑他们,然后,他们只归于他们的主,而他要把他们生前的行为告诉他们。”





(《古兰经》6:108)





伊斯兰维护人格尊严的例子。一个故事彰显了哈里发对保护非穆斯林尊严的重视程度。





哈里发欧麦尔时期,阿穆尔·本·阿斯是当时的埃及总督。阿穆尔的儿子横行霸道,仗势欺人,以为自己是贵族子弟,就可以随意鞭笞科普特基督徒。有一次,一位被打者就告到欧麦尔那里。以下是圣门弟子艾奈斯·本·马立克讲述的细节:





当时我们与欧麦尔坐在一起,一个埃及人跑来告状说:“信士的长官啊,我来寻求你的保护。”欧麦尔询问事由。这人就说:“阿穆尔喜欢让自己的马在埃及遍地跑。有一天我骑着自己的驴经过,阿穆尔的儿子穆罕默德站起来说,‘以天房的主发誓,这是我的驴!’我说:‘以天房的主发誓,这是我的驴。’他就拿鞭子抽我,还说现在你可以牵走了,这头驴我不要了。阿穆尔知道这事儿,怕我告状,就把我抓起来,我现在逃出来向你求救。”欧麦尔示意此人坐下。同时致信阿穆尔:“收到我的信后,携子穆罕默德速来见我。”然后让这个埃及人住在麦地那,等阿穆尔到来。阿穆尔收到信函询问儿子是否犯法,因为欧麦尔信中提到了,但他儿子否认,于是父子来到麦地那。





艾奈斯说,阿穆尔一身平民打扮到来,他的儿子畏畏缩缩地站在父亲后面。欧麦尔问:“那个埃及人在哪?拿着皮鞭,痛打贵族子弟吧!”他一边打,欧麦尔一边说,狠狠地打贵族子弟。等他打够了,欧麦尔说,你现在拿起鞭子打我,因为我管理不善。埃及人说,我打够了,气也消了。欧麦尔说,你打我,我不会让你停。转身对阿穆尔说,“你们什么时候开始奴役人了,他们生来就是自由的。”阿穆尔道歉说自己并不知情。欧麦尔对埃及人说,你愿意的话,可以走了,愿安拉引导你。有什么麻烦,写信给我。”[1]





这就是欧麦尔,当他被选为哈里发时说过:“弱势群体,在我看来强者,因为我有责任为他们争取权利;强势群体,在我看来是弱者,因为我要从他们身上拿走属于别人的权利。”据史料记载,欧麦尔公正公平,不畏强权,反对压迫,不管等级。





这段历史史料的价值就在于,它彰显了伊斯兰过度里非穆斯林的人格尊严得到极大的尊重,对他们的任何不公都会得到谴责和惩罚。拜占庭帝国时代出现过许多类似的不公事件,但没有人纠正。而伊斯兰的到来,使我们看到了弱势人群对维护自己尊严和权利的信念和信心,故能不辞辛苦万里迢迢来到麦地那,寻找信赖的人为自己维权。[2]





伊斯兰主张信仰自由,它从不强迫他人信仰伊斯兰。这一原则是通过《古兰经》和圣训的相关指导得以确定的。安拉说:





“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难道你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士吗?”





(《古兰经》10:99)





先知穆罕默德让民众自由选择,可以保留原有宗教,也可以加入伊斯兰。民众成为伊斯兰国家的居民后,生命、名誉和财产得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在他们乐意的前提下,先知穆罕默德才邀请他们加入伊斯兰,如果他们不愿加入伊斯兰,他们仍可选择与先知缔结盟约,成为伊斯兰社区受保护的“结约民”。[1] 每当安拉的使者派遣军队出征时,总是命令首领做事要敬畏安拉,善待非穆斯林同胞:





“奉安拉之名,为安拉的道路出征,与否认安拉的敌人进行战斗吧,英勇作战,不可私藏战利品,不可临阵脱逃,不可侮辱尸体,不可杀害儿童。遇到敌人,不要先开战端,而是给予他们三种选择,接受其一便可停战:你首先号召他们加入伊斯兰,如果他们接受,你便停战;其次,你号召他们迁徙至麦地那,并告知他们将享有迁士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果他们拒绝迁徙,你告知他们,他们将获得游牧穆斯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服从安拉的法度,参加吉哈德时分享战利品;如果他们拒绝信仰,你就要求他们缴纳人丁税[2] ,许诺休战;如果他们拒绝以上两种方案,你就祈求安拉襄助,宣布战争。”[3]





先知的这一命令源自安拉的教导:





“宗教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





(《古兰经》2:256)





美国学者埃德温·卡尔加里就此经文评论:“《古兰经》中有段经文,充满了智慧和真理,所有的穆斯林都清楚这节经文,其他人也应该知道,那就是:宗教无强迫。”[4]





这节经文在当时是针对麦地那人降示的。当时麦地那的异教徒在孩子还没有出生时说,孩子出生了一定要让他们变成犹太教徒或基督教徒。而当麦地那居民信仰伊斯兰时,这些孩子都已经成为犹太教徒或基督教徒。于是,他们的父母就开始强迫他们改信伊斯兰,在此,安拉降示了这节经文,禁止他们那样做。这节经文的目的就在于不允许强迫任何人成为穆斯林,即便是父母为子女的未来考虑,也不得违反孩子们自己的意愿。由此,我们看到,《古兰经》禁止强迫任何人改变其信仰。[5]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你说:‘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道,就让他不信吧。’我已为不义的人,预备了烈火,那烈火的烟幕将笼罩他们。如果他们(为干渴而)求救,就以一种水供他们解渴,那种水像沥青那样烧灼人面,那饮料真糟糕!那归宿真恶劣!”





(《古兰经》18:29)





伊斯兰不仅给予非穆斯林宗教信仰自由,它的宽容的法律还延伸到保护他们的崇拜场所。[6]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他们被逐出故乡,只因他们常说:‘我们的主是真主。’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那么许多修道院、礼拜堂、犹太会所,清真寺——其中常有人记念真主之名的建筑物——必定被人破坏了。凡扶助真主的大道者,真主必定扶助他;真主确是至强的,确是万能的。”(22:40)





哈里发们也常命令奔赴战场的将军采取措施保证非穆斯林的信仰自由。比如,艾布·伯克尔对乌萨麦·本·载德说:“我命令你十件事情:……不要杀戮老弱妇孺;不要砍伐果树或摧毁房屋;不要杀驼宰牛羊,除非为了食肉;不要砍伐枣树或烧毁之;不要背信弃义;不要胆怯;你们将路经一些专心修道的人,任他们自由修道吧![7]





再如哈里发欧麦尔与耶路撒冷的埃利亚人签订的条约:“这是真主的仆人﹑信士的长官欧麦尔给予埃利亚人的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教堂、十字架图像和教会中的所有人,无论是生病的还是健康的,所有人都有安全保障;教堂不会被占领或毁坏;无论是家具或十字架或钱财都不会被占有;他们不会被强迫脱离自己的宗教或由于自己的信仰而受到伤害;他们不会被埃利亚的犹太殖民者占领。”[8]





因此,自从正统哈里发时期,生活在伊斯兰过度的犹太教徒和基督徒都自由且平安地履行着他们的宗教仪式。





穆斯林统领区内基督教教堂受到保护,不被毁坏。聂斯托里派大主教焦福三世在致里法尔达什尔大主教﹑全波斯主教的领袖西蒙的一封信中写道:





“上帝赋予阿拉伯人控制全世界的力量,他们知道你们的信仰和你们的一切情况,正如你们自己知道这一切一样。但他们不攻击基督教信条,相反,他们对我们的宗教表示好感,他们尊重我们的牧师和圣徒,并慷慨地为教堂和修道院捐款。”[1]





哈里发阿卜杜·马利克曾从基督教徒手中获得约翰教堂,并把它并入清真寺。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继任哈里发后,基督徒抱怨阿卜杜·马利克对教堂的所作所为。欧麦尔致信当地行政长官,表示政府出资购买此教堂,如果他们不愿意,就把原有教堂归还他们。[2]





大家都知道哭墙被犹太教视为圣地。当奥斯曼帝国的哈里发苏莱曼得知哭墙被残砖碎瓦掩盖后,命令耶路撒冷行政长官清理打扫,重现哭墙,让犹太人自由拜谒。[3]





观点客观公正的西方史学家都承认伊斯兰宽容的事实。李本说:“穆罕默德对犹太教徒和基督徒真是宽宏大量。而先于他出现的其它宗教,尤其是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教义里并没有这样善意的规定和教义。在他之后,他的哈里发们遵从同样的政策。他的宽容是得到无神论者和信仰者一致公认的,只要深入地研究阿拉伯人的历史,便可发现这一事实。”[4]





罗伯逊写道:“只有穆斯林能够把他们对自己的宗教热忱与对其他宗教信徒的宽容结合在一起。即便他们为自由传播宗教而战斗时,也不强迫对方加入伊斯兰,而是让他们自由信仰。”[5]





英国东方学家托马斯·阿诺德爵士写道:“我们从来没有听到过有这样的报告,说穆斯林企图让非穆斯林加入伊斯兰,或根除基督教组织。如果有这样的政策的话,基督教早就已经被吞并了,那会像费迪南和伊莎贝拉把伊斯兰教逐出西班牙,或路易十四在法国惩罚新教,或350年前英国驱逐犹太教徒一样容易。当时东正教会已经完全与下余的基督教世界隔离开来,作为异端教派,他们没有支持者。而他们存在至今,就是伊斯兰政府对他们宽容政策的最有力的证据。”[6]





美国作家罗斯洛普·斯托达德说:“哈里发欧麦尔极为关心基督教圣地的圣洁,他之后的哈里发都追随他的步伐。他们没有打扰基督教世界来耶路撒冷的各宗派的朝圣者。”[7]





事实上,非穆斯林与穆斯林接触时,比与非穆斯林相处更容易得到宽容。理查德·斯特宾斯说出了在土耳其统治下基督徒的经历:“他们(土耳其人)允许天主教和希腊正教保持自己的宗教并追随自己选择的信条,允许他们在君士坦丁堡和其他许多地方的许多教堂内履行他们的神圣功修。这与我在西班牙居住12年的经历恰恰相反:我们不仅被迫参加罗马天主教庆典,并且我们的生命以及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命都处于危险之中。”[8](8)





托马斯·阿诺德在他的《宣扬伊斯兰》中提到,当时在意大利有许多人都渴望土耳其人来统治他们,因为土耳其人自由和宽容地对待基督徒,而基督教政权对意大利的统治让他们绝望。他还提到15世纪末许多犹太人在西班牙遭受迫害,遂到奥斯曼土耳其避难。[9]





下面一点是值得再次强调的。若干世纪以来,非穆斯林在从摩尔人的西班牙到撒哈拉沙漠非洲,到埃及、叙利亚、印度和印尼穆斯林世界的存在,是伊斯兰宽容对待非穆斯林的显著证据。这种无限的宽容甚至导致了穆斯林被消灭。比如在西班牙,那里的基督徒利用了穆斯林的宽容和虚弱攻击穆斯林,屠杀或强迫改宗基督教或被驱逐出境,把穆斯林赶出了西班牙。





艾庭纳·丹尼尔说:“穆斯林与许多人相信的东西恰恰相反。在黑贾兹[10](11)之外他们从未使用过暴力。基督徒的存在就是一个证据,穆斯林统治基督徒土地八世纪之久,穆斯林完全宽容对待,基督教徒不但能保留其宗教信仰,还能在科尔多瓦皇宫占据要职,但当他们控制政府时,却要首先消灭穆斯林!”[11]





阿诺德,托马斯《宣扬伊斯兰》102页。


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32页。


侯赛因,阿卜杜·莱推夫《西方与穆斯林的谅解》第667页。


李本,古斯塔维《阿拉伯文明》128页。


引自阿伊德,萨利哈·侯赛因《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的权利》26页。


阿诺德,托马斯《宣扬伊斯兰》98—99页。


斯托达德,L.W《现今的伊斯兰世界》一卷13—14页。


优素福·格尔达维《宗教少数群体及伊斯兰方案》56—57页。


阿诺德,托马斯《宣扬伊斯兰》183页。


包括麦加和麦地那在内的沙特阿拉伯西部地区。


丹尼尔,艾庭纳《穆罕默德——真主的使者》第332页。





伊斯兰的宽容还体现在,它不强求生活在其国度的非穆斯林居民遵守伊斯兰法律。





比如:他们免于缴纳天课[1]——伊斯兰五功之一,而如果一个穆斯林否认天课为主命功课而拒绝缴纳天课,那么他就背离了伊斯兰,必然要受伊斯兰法律的制裁。再如,有能力的穆斯林有义务参加保家卫国的战争,而非穆斯林居民则不必服兵役。作为对这两项豁免权的回报,非穆斯林居民要缴纳保护税,叫做“人丁税”。对于“人丁税”,托马斯·阿诺德曾说:“人丁税很轻,甚至可以说不成为一种负担,尤其是当我们看到他们不用像穆斯林居民那样服兵役的时候。”[2]





伊斯兰的宽容延展到他们的民事事务,它允许非穆斯林居民在婚姻等民事事务方面自由执行自己宗教的法律。至于对犯罪的惩处,穆斯林法学家们认为,应该对偷盗、奸淫等公共犯罪进行处罚,而对猪肉和饮酒[3]等在非穆斯林宗教中许可的事情给予赦免。这完全建立在穆圣所颁布的《麦地那宪章》的基础之上。穆圣在《宪章》中允许一些非穆斯林部落,用自己的宗教经典和自己学者的裁决来处理他们自己的民事事务,当然他们也可以选择穆圣来为他们判决。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他们)是为造谣而倾听(你的言论)的,是吞食贿赂的。当他们来访问你的时候,你可以给他们判决,或拒绝他们。如果你拒绝他们,他们绝不能伤害你一丝毫。如果你给他们判决,你当秉公判决。真主确是喜爱公道者的。”





(《古兰经》5:42)





由此可以看出,穆圣允许非穆斯林居民依据各自的经典处理自己的事务,只要不违反社会和谐共存这一共约即可。





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发现自己很难接受非穆斯林居民做那些违背伊斯兰法律的事情,于是致信咨询哈桑·巴士拉[4]:“之前的哈里发们怎么任随结约民近亲结婚、养猪和酿酒呢?[5]”哈桑回答说:“他们缴纳人丁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规定生活。对于这些,你有义务遵守,无权更改。”[6]





西方历史学家亚当·米兹(Adam Metz)在《伊历四世纪的伊斯兰文明》中说:“由于伊斯兰法是针对穆斯林的,因此,伊斯兰政府允许非穆斯林公民建立自己的法庭来裁决自己的事务,我们知道,那些法庭都是教会法庭,许多杰出的法官也都是他们的精神领袖,他们写了许多法律制度方面的书籍,他们的裁决也不仅仅局限于婚姻等个人事务,而是涉及到遗产继承等不涉及国家事务的基督徒民事诉讼。”[7]





我们发现,伊斯兰并没有因为非穆斯林公民做了一些伊斯兰教法禁止的事情而惩罚过他们,伊斯兰给予非穆斯林极大的宽容,时至今日仍存于世的任何宗教、政府和政治体系都不能与之相媲美。古斯塔维·李本说:“阿拉伯人本可以在征服时像其他征服者那样烧杀抢掠,虐待战俘,强迫信教。但他们并没有那样做。早期的哈里发凭借他们所具备的那种新宗教人士鲜有的政治天赋,意识到宗教和制度并不是靠武力就能推行的。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他们在对待叙利亚人、埃及人、西班牙人等被征服地的居民时,都非常的友善亲近,被征服地居民各自的传统信仰和社会制度都得以完好保存,而他们只需缴纳数量极少的人丁税即可,该人丁税相比他们先前承担的各种税赋微乎其微。确实,还没有哪个民族能比阿拉伯穆斯林征服者更宽容,没有哪个宗教能像伊斯兰那样宽容!”[8]





天课是伊斯兰五大功课之一,是拥有一定数量财富者应该承担法定性施舍。


阿诺德·托马斯《宣扬伊斯兰》77页。


茂杜迪,艾布·艾阿俩《结约民在伊斯兰政府中的权利》20—21页。


哈桑·巴士拉,著名再传弟子,他以淡泊尘世和知识渊博闻名于世。公元642年生于麦地那,父亲是穆圣的书记员哈桑·本·萨比特的释奴,母亲是圣妻温姆·萨莱麦的侍女。他在巴士拉长大,见过许多圣门弟子,并传述许多圣训。公元728年殁于巴士拉,享年86岁。


索罗亚斯德教徒至今还允许亲生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嫁。


茂杜迪,艾布·艾阿俩《结约民在伊斯兰政府中的权利》22页。


米兹,亚当《伊历四世纪的伊斯兰文明》一卷45页。


李本·G《阿拉伯人的文明》605页。





伊斯兰是主持公道的宗教。安拉要求穆斯林在所有事务中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





“他曾将天升起。他曾规定公平,以免你们用秤不公。你们应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分量不足。他为众生而将大地放下。”





(《古兰经》55:7—10)





安拉责成穆斯林维护公道,即便结果对自己和至亲不利: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末,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





(《古兰经》4:135)





安拉要求穆斯林时刻为维护公道而努力:





“真主的确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真主用来劝戒你们的事物真优美!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明的。”





(《古兰经》4:58)





伊斯兰给予非穆斯林的公正待遇是多方面多角度的。他们有权用自己的宗教律法裁决自己的事务,也可以求助于伊斯兰法庭解决问题;他们有权和穆斯林一样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就像安拉在《古兰经》中说的:





“(他们)是为造谣而倾听(你的言论)的,是吞食贿赂的。当他们来访问你的时候,你可以给他们判决,或拒绝他们。如果你拒绝他们,他们绝不能伤害你一丝毫。如果你给他们判决,你当秉公判决。真主确是喜爱公道者的。”(《古兰经》5:42)





如果有穆斯林偷窃结约民的财物,理应与结约民偷窃时受到一样的惩罚;如果有穆斯林诽谤结约男女,同样理应受到控诉。[1]  伊斯兰历史上有许多这样的优秀案例。比如,一个叫塔尔玛的辅士,偷了邻居格塔达的盔甲,盔甲中有一些面粉,面粉漏下来洒在路上,留下的踪迹可以追查到他家里。塔尔玛把盔甲转交给犹太人载德,由载德窝藏和掩盖事实。当人们追踪痕迹来到塔尔玛家时,没有发现盔甲。双方对质时也互相发誓表明自己的诚实。于是格塔达就开始寻找新的线索,最终发现所有证据都指向载德,并将其抓获。载德说这是替塔尔玛保管的,还有其他犹太人作证。塔尔玛的部落里也到先知那里提供有利于塔尔玛的故事,为他辩护。他们说:“如果你们不替塔尔玛辩护,他就会名誉扫地,受到惩罚,犹太人就会逍遥法外。”先知几乎相信他们的话要惩罚犹太人,而安拉的启示却为犹太人作了辩护[2]。这节经文,穆斯林世世代代颂读它,时时刻刻提醒着每一位穆斯林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人,即便他们不是穆斯林:





“我确已降示你包含真理的经典,以便你据真主所昭示你的(律例),而替众人判决。你不要替奸人做辩护人。你当向真主求饶,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你不要替自欺者辩护。真主的确不喜欢奸诈的犯罪者。他们躲避世人,而不躲避真主;其实,当他们策划真主所不喜悦的计谋的时候,真主是与他们同在的,真主是周知他们的行为的。你们这些人啊!在今世生活中,你们替他们辩护,复活日,谁替他们辩护呢?谁做他们的监护者呢?”





(《古兰经》4:105—109)





麦斯欧德,法赫德·穆罕默德·阿里《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的权利》138—139页。阿伊德,萨利哈·侯赛因《伊斯兰国家非穆斯林的权利》32—33页。载德,阿卜杜·克里木博士《受保护民和结约民的律例》254页


瓦西迪《古兰经降示背景》210——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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