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讨论宗教问题时,经常听到这样的一种说法:没有人有权判定他人信仰的是与非。他们认为宗教信仰是私人问题,别人无权对他人的信仰说三道四。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们根据自己认定的“绝对真理”与衍生与此的法律和伦理,建立起不同的社会形态;然后,或依据至高无上的(上帝)之命,或依赖人的天生特质(人们根据这些特质确定善恶标准),产生出人们所遵从的社会习俗(或宗教仪式)。在一定范围内,人们能认识到某些事物是善的,某些事物是恶的。例如,在正常情况下,在不受外界干扰时,人们都会认为粪便和尿液是脏的。同样,人们也会认识到某些行为例如偷盗、杀人、说谎等,是恶劣的品德,而真理、真诚、荣誉是高尚的美德。所有的人,都具有这种明善恶、辨美丑的天生特质。但正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人的这种认知能力是有限的。
如果有人认为,人们无权判定他人的信仰或行为的对错,那么,他自己已经在自相矛盾之中了。要是有人对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杀害婴儿或者自杀的行为是对是错,可否接受时,很自然,他得到的回答将是否定的。但是,如果我们调查研究某些社会的习俗,例如在中美洲,我们会发现那里曾经存在一种宗教习俗,他们杀死婴儿,作为给神的献祭;时至今日,印度教教条鼓励妻子在丈夫死后自杀,为夫殉葬。在某种意义上,如果他们真的认为宗教是个人的事,别人没有权力干涉或评判,那么,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溺婴、自杀的行为是对的,是可以接受的,他人无权判定他们是对是错。
如果我们把这样的判定是非的标准应用于个人行为习惯,那么,我们将看到的结果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观,不管这个概念建立在宗教、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还是建立在个人习惯的基础上。有人会认为通奸是可以接受的行为,而另外一人则会认为通奸是不可接受的行为;有人会认为吸食毒品是许可的,因为他的观念是自己的身体自己做主,而另外一人则会认为吸毒是犯罪行为……谁也不能评定孰是孰非,孰对孰错,每一个人都会坚信自己的道德标准是对的,他们都会按照他们认为“正确”的行为准则处理与他人的关系。
如果我们在社会上执行这样的行为准则,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会处在无政府的混乱状态中。在这样的社会里即不可能建立法律,也不可能执行法律。因为法律是在界定了善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果人们都接受某些真理,并把这些真理应用于立法中,那么,在一定范围内,这种观点是应该是正确的。因为之前我们已经声明,人类天生有一特质,那就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人类有辨别真理谬误的能力。但是就像我们透过历史所看到的那样,人类的这一特质随着环境、心理、或者宗教因素的改变而发生改变。曾经认为是邪恶的、不道德的观念,现在认为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某些与人类本性相悖的事物却成了人类得救的关键。这种情况在民主社会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民主社会的法律是在尊重绝大多数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们看到曾被认为是荒谬绝伦、不道德的事物,现在被人们广泛接受。当人们广泛认同了一些行为习惯时,如果还有人坚持与这些认同的行为习惯相反的立场,那么他们往往被认为是社会的弃儿。
因为这个原因,人们总是不能生活在与自己的是非观相一致的立法环境中。即使在拥有同一宗教的社会里,尽管他们信仰同一宗教,有相同的价值观,但由于政治与宗教分离,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对于是非观的界定,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在法国认为是合法性生活的年龄,在美国在这一年龄进行性生活却犯的是强奸罪。在某些国家堕胎是合法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堕胎就是犯罪;在一些国家,同性恋被认为是成合法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却是大罪。
所以,对每个人来说,现在如果我们说真理是绝对的,真理不是相对的,那么我们面临下面这样一个问题:使真理表现为真理的道德准则是什么,谁有权力决定他们的标准?在社会上,人们应该执行什么样的法律?法律是由到达“法律启蒙”水准的律师和法官决定吗?或者法律由个人或为国家利益而行使决定权的政治家和通过自己的思考认识宇宙真理的哲人们决定的?一如我们在过去的所见所闻, 人类为了避免灾难,就像今天人们所看到的许多疾病,人类必须处理这些问题。只有分辨是非和真理谬误的人才有权决定我们的命运,这位决定者知道我们人类需要什么,这位决定者就是伟大的真主。是真主造化了人类,是真主创造了公正,只有真主是完美的,只有真主是没有任何缺点。
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就是要解决信仰的问题,同时要解决人的道德和行为方面的问题。但重要的是要解决信仰真主的问题。这一问题将要在下面的文章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