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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社会性的物质存在。人不可能自我永生,也不可能完全独立。人需要相互依赖,方能安身立命。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彼此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或者当他们所认为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人与人之间就会产生摩擦。有时候,这种冲突使得强大的一方倚强凌弱,而软弱的一方屈尊示弱,以至于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必需要有公正的司法制度,以阻止人们彼此欺凌,确保弱势群体的各项权益,并对一些复杂的法律纠纷问题做出公正的司法裁决。





基于此,我们发现在伊斯兰的司法体系中,法官(无论是处理宗教事务还是处理人们的日常生活事务)倍受伊斯兰教法和其他天启的法律的尊重。安拉说:





“我确已派遣我的众使者,去传达我的许多明证,并降示天经和公平,以便众人谨守公道……”(《古兰经》57:25)





伊斯兰——安拉通过派遣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在那一时代所传达的正教——显示出明显的司法制度,并将其作为先知的使命之一。因此,伊斯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作为一种仁慈、平等和公正的宗教,伊斯兰是如何做到的?它是把人类从崇拜创造物中解救出来,引导他们崇拜独一安拉的一种宗教,它是来消除世人的压迫和罪孽,带领他们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和自由的宗教。





安拉的使者是最伟大的司法者。他曾是第一个伊斯兰政体——麦地那穆斯林公社的法官。他曾向其它的伊斯兰属地委派法官,比如,阿塔布·本·艾西尔被派往麦加,阿里·本·艾布·塔利卜和穆阿兹二人被派往也门。





在正统哈里发时代,国家元首继续委派法官,主持和管理国家大事,给予他们一定权限的独立性,要求地方长官和行政人员——甚至哈里发——都得服从法官的裁决。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是第一个规定司法独立的人,他使行使司法权力者独立于哈里发和地方长官。





就这样,司法制度从伊斯兰早期到伍麦叶王朝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实践,到阿拔斯王朝时期,伊斯兰司法制度达到了鼎盛。“大法官”一职在这一时期应运而生。大法官负责任命和免除地方法官,负责监督地方法官的行为和检查他们的工作情况。第一个被任命为大法官这一职务的是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得意门生艾布·优素福,他是一位博学的法学家。此后,“大法官”这一司法最高机构在穆斯林国家广泛普及起来,一直延续到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灭亡。





伊斯兰的历史长河中,闪耀着无数法官的名字,有些名字甚至成为正义和公正的代名词。史书上印刻着他们的生平事迹,如伊亚斯·本·穆阿维叶、舒莱叶·本·阿卜杜拉、伊兹卜·本·阿卜杜色俩目……他们给了我们作为一位穆斯林如何判断自己行为的活生生的例子。





既然是讨论伊斯兰司法体制,我们就应该提到,伊斯兰司法提供了有关生活方面的广泛指导,并确立了生活基本原则,较少涉及具体单一的生活细节,这是伊斯兰本身具有超时间和超空间性决定的,因为伊斯兰的指导针对每一个时代和每一个地方,这些指导是人们建立公正的基础。因此,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总指导,古兰经文没有详细叙述,而是留给一代接一代的人们,根据自己特定的环境选择最适合的处世方式。唯一的条件是,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方式,都不得超出伊斯兰法律的框架范畴。





司法制度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





伊斯兰司法制度是一套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以伊斯兰立法精神为指导,对民事、刑事等诉讼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体系。





安拉的所有使者(愿安拉赐福他们)都担任着法官的角色。安拉说:





“(你应当叙述)达五德和素莱曼,当百姓的羊群夜间出来吃庄稼的时候, 他俩为庄稼而判决,对于他们的判决我是见证。我使素莱曼知道怎样判决。每一个我都赏赐了智慧和学识。 我使群山和众鸟随从达五德一道赞颂我。我曾经做过那件事了。”(《古兰经》21:78:-79)





安拉又说:





“达五德啊!我确已任命你为大地的代治者,你当替人民秉公判决,不要顺从私欲,以免私欲使你叛离真主的大道;叛离真主的大道者,将因忘却清算之日而受严厉的刑罚。”(《古兰经》38:26)





先知穆罕默德,带来了最后的和永恒的启示,他依照安拉的启示判决人们之间的纷争,同时向人们传达这一圣神启示,呼吁人们归信伊斯兰。对此,《古兰经》多次提及。如安拉所说:





“你当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替他们判决,你不要顺从他们的私欲,你当谨防他们引诱你违背真主所降示你的一部分经典。如果他们违背正道,那末,你须知真主欲因他们的一部分罪过,而惩罚他们。有许多人,确是犯罪的。”(《古兰经》5:49)





又说:





“(他们)是为造谣而倾听(你的言论)的,是吞食贿赂的。当他们来访问你的时候,你可以给他们判决,或拒绝他们。如果你拒绝他们,他们绝不能伤害你一丝毫。如果你给他们判决,你当秉公判决。真主确是喜爱公道者的。”(《古兰经》5:42)





又说:





“指你的主发誓,他们不信道,直到他们请你判决他们之间的纷争,而他们的心里对于你的判决毫无芥蒂,并且他们完全顺服。”(《古兰经》4:65)





圣训同样提供了伊斯兰司法制度的法律基础。根据阿慕尔·本·阿斯的传述,安拉的使者说:“如果一位法官用他最好的、最正确的裁决进行判决,那么,他收到(来自安拉的)双重的报酬,”(《艾哈迈德·穆斯奈德圣训集》)





使者又说:





“只有两种人可以羡慕:一种人,安拉予他财富,他把财富全部用于正义;另一种人,安拉赋予他智慧,他凭智慧裁决并授之予人。”(《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众学者表示,穆斯林在伊斯兰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如法学家伊本·古德玛所说:“穆斯林一贯认为,司法制度必须是为人而建立的。”





伊斯兰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





众法学家一致认为,法官的职责是主持公道,服务社会。如果社会成员都能履行公道,社会必定安泰,但是,当人们忽略了它时,社会中的所有人都会犯罪。





这些职责的依据来自于《古兰经》: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古兰经》4:135)





司法,只是需要少数的个体履行的公共职责,因为司法对于劝善戒恶有着广泛的意义。





离开司法制度,民事纷争将不会得到正确公正的裁决。因此,司法制度的存在是处理民事纠纷不可或缺的,正如军队的存在是一个国家安全需要必不可少的一样。伊斯兰著名的大学者伊玛目艾哈迈德说过:





“人们必须有一个司法机关,否则他们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





司法机构的职责包括公正裁决,替人伸冤,确保人民的权利,并督查人们的行为。没有指定的司法制度,就不可能有人会履行这些义务。





司法制度是国家繁荣和发展的一个必要保障。它是确保人类幸福,保护受压迫人们的权利,以及抑制压迫等所必需的国家机器之一。它是解决纠纷,保障人权的方式。它会更有助于劝善戒恶,抑制不道德的行为。通过这种方法,就会拥有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每一个人对他的生命、财产、荣誉和自由感到有保障。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国家才能进步,文明才会实现,人们才可以自由地追求他们美好的精神和物质愿望。